浙江图书馆收藏的各类文献资料均属国家公共财产,为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广大读者的借阅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馆收藏的1949年以来对外提供外借和阅览的文献资料。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如有违反借阅规则及毁损、遗失文献的行为,须按本规定作出赔偿。
一、外借文献逾期归还
外借文献逾期归还,须交纳逾期使用费:在超期第1~10天,每件文献每天交纳滞还费0.10元;第11天起,每件文献每天交纳滞还费0.20元。
二、遗失文献
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凡遗失文献,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同时在1个月内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或经同意,以新版(修订本)的文献资料抵赔,否则按以下标准赔偿:
1.外借流通期刊:按原价赔偿。
2.外借流通光盘:套装1-2片的光盘,按成套定价的1-3倍赔偿。套装3片及以上的光盘,遗失总量在4(含)片以下,按成套定价的1-2倍赔偿;遗失总量在4片以上,按成套定价的2-3倍赔偿;如遗失部分不足光碟总量的20%(不含),可由读者自行刻录,并按每片5元加付文献加工费。 遗失光盘外包装盒,每个赔偿2元。遗失随书光盘的,按每片10元赔偿。
3.其他文献均按文献原价和遗失文献的保存管理费进行赔偿。保存管理费含文献资料的防尘、防蛀、防霉、除湿和修补等库房保障工作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书库的日常通风、通架、搬迁等管理工作中产生的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50(含)年前出版的,3001元以上。
(2)40(含)-50年内出版的,2001-3000元。
(3)30(含)-40年内出版的,1501-2000元。
(4)25(含)-30年内出版的,1001-1500元。
(5)20(含)-25年内出版的,801-1000元。
(6)15(含)-20年内出版的,501-800元。
(7)10(含)-15年内出版的,301-500元。
(8)5(含)-10年内出版的,150-300元。
(9)5年内出版的,原价×2。
4.特殊情形:
(1)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
(2)未标明价格的文献,参照同类文献价格后,按上述规定赔偿。
(3)成套多卷本文献不能单册购买的,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以全套价格赔偿。赔偿时不得索取其他卷册。每册有单价,且复本较多,按单册价格计赔。
(4)对无法确定出版年代的文献,由专家鉴定,图书馆根据鉴定意见处理赔偿。
5.除按以上标准赔偿外,均需另付文献加工费每册(件)5元。支付赔偿金后,读者找回原文献(其中,外借流通期刊限1个月内找回),可凭原赔偿金收据索回所赔款额,文献加工费不予退还。
第三条 毁损、污染文献
毁损是指文献资料在被利用期间出现人为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裂脊、断封、裁割。
污染是指文献资料的任何部位被液体或固体物质(无论是否具有颜色、气味、毒性)所接触,以致出现异色、异味和发生皱褶或其他形变。
文献资料被毁损、污染程度较轻,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根据情节轻重赔偿10元;文献毁损、污染严重,影响使用的,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
第四条 偷窃文献
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馆藏文献带出阅览室或馆外,一经发现,按偷窃文献论处。除追回被窃文献外,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原价的2-5倍交纳违约金。屡次偷窃者,报告治安管理部门处理。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中,拒不交纳违约金、赔偿金者,我馆有权注销当事人读者证(押金折抵赔偿费用)。
第五条 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1.对于自带复制设备复制文献、影响读者阅览环境等其他违规行为,工作人员制止无效的,我馆有权注销当事人读者证。
2.对违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工作单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不包括古籍及其他特殊文献资料的赔偿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违反借阅规则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浙江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