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诸如清华大学学生硫酸泼熊,使5只熊受伤;复旦研究生虐杀小猫照片现身网络,引起轩然大波; “高跟鞋女子踩踏小猫”事件更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桩桩件件虐杀动物的事件让人触目惊心。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与我们一样有生存的权利,虐杀动物不仅是对动物的伤害,更反映出这类人的暴力心态及对社会人性的公然挑衅。
12月6日上午,文澜讲坛市民学法主题月的首讲特邀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苏迪亚律师,从法治的角度给50余名听众们上了一堂生动而形象的动物保护讲座。
前一天,杭城下起了入冬以来的首场大雪,但丝毫没有影响听众们对了解动物保护的热情,上午的讲座不少听众还从滨江等地赶来听讲。
“感谢大家冒着严寒来听讲,今天来的朋友一定是很善良热情的,因为你们对动物充满着感情……”讲座一开始,苏律师一番暖心的话语立刻拉近了与听众们的距离,让大家如沐春风。
讲座中,苏律师认为,动物保护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人之异于禽兽,是因为人有人性,这种人性,是一种情怀,包括爱情、亲情、感情等等,这种情感的存在,遏制了暴力心态的蔓延,道德才可以进步,社会文明才得以发展。苏律师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如近期“河南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澳洲男童为魔鬼鱼接生12条小鱼”等进行对比,说明我们国家在对动物的生命关怀普及教育上较为薄弱,尤其是对伴侣动物的关怀。伴侣动物通常指我们人类养的宠物,如猫狗。在法律意义上,它们是物,是一种特殊的物,虽然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但也有相应的法律适用。
苏律师指出,主人与伴侣动物的法律关系是所有权的关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无论登记与否,只要是合法取得,即拥有法律保护之所有权。登记是法律法规对犬类规范饲养的要求,而非改变所有权。不过,苏律师建议,出于对伴侣动物的负责,还是登记一下比较好,万一遗失的猫狗被找回,认领时需要举证,附有照片的饲养许可证、免疫证等都是有力的证物。
针对一些动物保护志愿者在高速上拦截贩运伴侣动物车辆的行为,苏律师认为,这样的行为有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较好的方式是如果能确定运输路线,可以在必经的公路动检站等候,车辆行驶中不能拦截。目前现有法律没有赋予阻拦运输动物车辆的权利,因此,动物保护志愿者最好还是选择出发地、输入地、屠宰地和餐厅来开展自己的动物保护行动。
讲座最后,苏律师呼吁大家,要用法律来规范动物保护的行为,用法律来惩罚残害和虐待动物的行为。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确保实现人与动物、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不少听众在讲座结束后表示,头次听到有关于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讲座,苏律师风趣幽默的讲课风格,使大家对动物保护有了更深的了解。希望文澜讲坛多多加以推广,让更多的人来关爱小动物,关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