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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图书馆章程 (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2-01-25    来源:浙江图书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浙江图书馆(下称“本馆”)运行与管理,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浙江图书馆(浙江省古籍保护中心),英文名称是Zhejiang Library(Zhejiang Provincial Ancient Books Protection Center)。本馆是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73号。

第四条  本馆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是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五条  本馆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由省财政出资。

第六条  本馆宗旨是保存借阅图书资料,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第七条  本馆业务范围:

(一)开展省级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建设,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开发、应用省级文献信息资源。

(二)提供面向公众的文化传播、社会教育和文创产品开发等公共图书服务。

(三)协调、指导全省古籍保护业务工作,开展全省公共图书馆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省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应用系统开发运行和业务协同集成工作。

(五)开展全省公共图书馆学术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完成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本馆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理事;

(四)任免馆长、副馆长,批准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产生的党组织负责人;

(五)审查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监督指导本馆理事会的运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理事会进行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本馆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本馆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本馆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馆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馆宗旨,维护本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读者的权利:

(一)按规定程序加入理事会,参与本馆决策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三)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读者的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六条 本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七条 本馆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馆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 党组织对本馆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馆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议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发现本馆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设专职副书记1名,协助总支书记分管党、工、团工作和纪检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馆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来源、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委派理事1名;

(二)本馆代表3名,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其余从全馆在编职工中经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三)代表本馆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社会代表理事9名。社会代表理事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举办单位遴选。

(四)所有理事经举办单位审核聘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保落实本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标的持续性;

(二)拟定章程修正案,并报举办单位核准;

(三)审定本馆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四)审核本馆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和重大业务事项,并按规定报举办单位批准或备案;

(五)支持本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同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本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居住在浙江省区域范围内,无党纪政纪处分、无违法犯罪、无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心及个人诚信;

(三)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意见;

(四)热爱图书馆事业,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五)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检查本馆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监督本馆资金使用情况;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向理事会提案;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了解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动关注图书馆事业发展与变化;

(五)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本馆涉密信息;

(六)不得利用理事职位牟取任何非法利益;

(七)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 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理事不因理事职位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按本馆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向理事长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举办单位批准后,理事资格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单位同意。

第三十四条 理事有以下情形的,举办单位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含)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造成本馆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因自身原因引发重大社会负面舆情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理事空缺时按第二十九条规定补充,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经理事会选举,由举办单位审核聘任。设执行理事1名,由本馆馆长担任。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权,或由举办单位书面指定一名理事临时代行职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理事会每年应定期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理事长或执行理事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确定会议议题议程;

(二)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全体理事;

(三)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提交;

(四)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五)表决并形成决议;

(六)根据会议有关情况,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由到会理事签名;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分为一般事项决议和重大事项决议。一般事项决议须经参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涉及章程修改、管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聘任提名、业务发展规划、重大馆舍环境改造、重要业务机构调整、重大财务事项、重大业务计划等重大事项决议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

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节 管理层

第四十三条 管理层是本馆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和党组织负责人组成。管理层会议为党政联席会议。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四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五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三)负责本馆日常运行管理;

(四)拟定本馆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馆信息披露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馆长为本馆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举办单位和上级组织部门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五)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本馆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四十八条 完善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管理层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四十九条 管理层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本馆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五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本馆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17个:

(一)党政办公室(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全馆党务和馆务运行,督促落实重要会议决定,承担党建、纪检、文秘、外事、宣传、档案等工作。承担理事会运行日常工作。

(二)业务办公室(中心图书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省学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全馆综合业务管理,承担中心图书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和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承担本馆业务指导、规划、分析、统计等工作,做好馆际间业务协作协调。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全馆人事管理,承担人才队伍建设、岗位聘用、薪资管理、继续教育等工作,协助上级主管单位开展全省图书馆专业人才培养与评价。

(四)资产财务部。负责全馆资产和财务统筹管理,承担内控体系建设、国有资产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核算等工作。

(五)综合管理部(含新馆基建办公室)。负责全馆安保和物业管理,承担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后勤管理、采购招标、托管业务日常监管以及新馆建设工程项目等工作。

(六)采编部(全省文献联编中心、国际OCLC联编中心)。负责全馆文献资源建设与保障,承担文献采访统筹管理、书目数据建设与维护、专题书目整合、文献交换、国际OCLC联编等工作,协调指导全省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

(七)技术研发部。负责全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承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新技术应用与服务,为数字图书馆和智慧图书馆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八)文献典藏部。负责除特藏文献以外馆藏文献的管理与服务,承担库房管理、主题阅览、参考咨询、阅读推广等工作。

(九)文献借阅部。负责馆藏流通文献的日常管理和借阅服务,承担文献推荐、参考咨询以及特殊群体服务工作,协调指导全省流通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工作。

(十)古籍部(省古籍保护中心办公室、四库全书研究中心、典籍博物馆)。负责馆藏古籍和历史文献的搜集、整理、保护、服务和研究;承担文献阅览、参考咨询、古籍修复、宣传展示等工作,负责省古籍保护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地方文献部(浙江版本图书馆、浙学研究中心、藏书文化研究中心、浙江方志馆)。负责馆藏地方文献的建设、管理、服务和研究,承担文献阅览、参考咨询、浙版文献征集、浙学书目文献建设、浙江藏书文化研究等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地方文献建设工作。

(十二)数字资源部。负责全馆数字资源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承担特色资源库建设,数字资源的采集、加工、整合与推广,信息服务、网上咨询等工作,协调指导全省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工作。

(十三)阅读推广部。负责全馆阅读推广活动的统筹管理,承担社会文化活动、讲座、展览的策划和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省公共阅读推广工作。

(十四)公共事务部。负责社会化合作项目的拓展与管理,承担跨界合作项目的策划、洽谈与评估,基金会日常工作,文化志愿服务团队管理工作。

(十五)学术研究部(期刊编辑部、公共文化研究中心)。负责全馆学术研究规划与指导,承担学术论坛、期刊编辑、公共图书馆与公共文化研究等工作。

(十六)国际与科学图书馆。负责自然科学基础学科、边缘交叉科学和高技术领域的科技文献资源建设与服务。

(十七)汉学文化交流中心。负责国内外汉学文化研究文献的收集、整理、服务与开发,承担国内外汉学文化研究服务,为研究学者提供、机关团体提供文献保障。

 

第三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本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本馆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馆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馆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馆长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管理层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馆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管理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章程、本馆规章制度和本馆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本馆和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本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馆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五十六条 本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十九条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本馆门户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基本情况;

(二)本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馆理事会、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四)受奖惩情况;

(五)社会投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四条  本馆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六十五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向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七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六十八条  本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及社会公众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九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报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是本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浙江图书馆法人登记事项的,以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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