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夫妻债务吗?
发布时间: 2018-03-12        来源:读者活动推广部              点击量:145        

        3月10日上午,在浙江图书馆的文澜厅,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的祝双夏律师为听众带来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课堂,主要讲述了夫妻共同债务在不同情况下的划分。课堂上,祝律师主要对新出的关于夫妻公投债务认定的有关法律条文做出了解释,并为听众仔细讲解了其细心挑选的几个典型案例,为大家参考。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1] 

       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讲座结束后,祝律师耐心的为在场的听众答疑解答,也另在场的听众学到了不少新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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