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民法精神
发布时间: 2016-12-07        来源:读者活动推广部              点击量:476        

        2016年12月4日下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浙江省人大地方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杭州市政协委员胡祥甫律师应文澜讲坛之邀,在集体视听室做了主题为“民法总则与民法精神”的法律讲座。

        讲座中,胡律师为听众们细致讲解了关于民法和《民法总则》的十个问题。首先,胡律师讲到编纂民法典的时机已基本成熟,而制定《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重要一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形成,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经济基础。现在再有国家计划安排的资源配置已经很少了,连土地这样的重要资源也主要是通过市场手段来配置的。民法已经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此外,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编纂民法典的决定,为编纂民法典提供了最有力的依据。再加上民事单行法已基本完成立,胡律师又通过一系列举例说明编纂民法典的重要性。

        其次,胡律师谈到了立法体例:民商合一思路下的《民法总则》。着重讲述了大陆法系关于民事、商事立法的体例、我国民与商事立法思路、马克思关于商品交换的精辟论述与民商合一的立法思路,提出在法的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上,民法典必须也能够为商事行为、商事制度提供支撑。

        再次,胡律师为听众们讲解了关于民法的渊源与法律适用的顺序。紧接着,他谈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可否在司法判例中直接适用的问题。通过两个实例的深入讲解,加强了听众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第五部分胡律师主要讲解了法人分类制度的变化。由传统民法理论关于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草案)关于法人的分类、为什么《民法总则》(草案)要作这样的分类等一系列理论,提出法人制度的缺陷,不能满足商主体(市场主体)制度发展的需要。

        第六部分胡律师为大家讲解了法律行为之概念及有效条件。由“法律行为”的立法制度、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变化等几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接着,胡律师对关于欺诈、胁迫行为及其效果的新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变化问题,间接代理等问题进行了讲解。

        最后,胡律师讲解了法律中关于时效的问题。通过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客体和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限让听众们对法律时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互动环节,胡律师与听众们进行了深入的提问与交流,赢得了全场的阵阵掌声。讲座结束后,不少听众仍围着胡律师交流,久久不愿离去。

胡律师在讲座中 

 讲座现场

 讲座结束后,听众们继续向胡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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