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图书馆收藏的各类文献资料均属国家公共财产,为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广大读者的借阅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馆收藏的1949年以来提供外借的文献资料。读者在利用文献期间,如有违反借阅规则及毁损、遗失文献的行为,须按本规定作出赔偿。
一、外借文献逾期
有文献借阅到期未归还的,停止借阅服务,待归还后恢复。
二、外借文献遗失、损毁
遗失、损毁信阅平台新书(书商直供)须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抵赔。
遗失、损毁其它外借文献,须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或经协商,以新版本的文献资料抵赔,否则按以下标准赔偿:
1.期刊:按原价赔偿。
2.视听文献:损坏或遗失整套光盘中的一张或数张,按全套光盘原价赔偿。
3.中文图书:
(1)10年内(不含10年)出版的,按文献原价赔偿。
(2)10年(含)-20年内出版的,按文献原价的5倍赔偿。
(3)20年(含)以前出版的,自第20年起,按原文献的5倍并每提前一年增加50元赔偿。
(4)外文文献:按文献原价的3倍赔偿。
(5)特殊情形:
未标明价格的文献,参照同类文献价格后,按上述规定赔偿。
成套多卷本文献不能单册购买的,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以全套价格赔偿。赔偿时不得索取其他卷册。每册有单价,且复本较多,按单册价格计赔。
对无法确定出版年代的文献,由图书馆组织专家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处理赔偿。
三、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1.对于在文献外借中发生的其他违规行为,经工作人员劝阻制止无效的,我馆有权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2.对违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我馆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图书馆文献利用违规处理规定(2014年4月修订)》中外借文献的利用违规处理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浙江图书馆。